專科甄審
參訓者須具備中華民國醫師執照,並完成三年兒科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 專科醫師訓練計畫 為期兩年,包含兒童胸腔專科各方面之訓練。訓練完成後,可參加 專科醫師甄審 ,定期每年舉辦乙次,考試內容為筆試及口試,並以第一作者發表原著論文乙篇至本會期刊,方可取得資格,每六年換證一次 (須有足夠學分數)。 兒童胸腔指導醫師 及訓練醫院另有設置辦法。學會更名後,專科醫師證書相關事宜
1.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於(105/7/6)開會決議:效期內之原「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依然有效。2.若有會員擬在效期內換發更名後「台灣兒童胸腔暨重症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需收取300元之補正工本費,效期維持原效期不變。
3.證書到期,一律換發本會更名後之新名稱證書,即「台灣兒童胸腔暨重症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費用2000元。
4.因應更名,本會特發函給所有繳清會費的會員,說明「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等同「台灣兒童胸腔暨重症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請妥收執。
專科醫師
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計劃
目的:經此訓練後之醫師,應能專精於一般兒童胸腔疾病診療、教學及研究工作。
- 受訓基本條件:取得中華民國醫師執照,並完成三年兒科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
- 訓練期間:二年。
- 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標準:
- 衛生署認可之區域級以上(含)教學醫院。
- 設置有兒童胸腔治療單位與加護病房。
- 經本學會審查,符合本學會兒童胸腔醫師訓練醫院標準。
- 師資:
- 至少應有本學會認可之兒童胸腔醫師二人。
- 每名兒童胸腔科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一名兒童胸腔專科醫師。
- 訓練內容:
- 受訓完成之醫師,對於各種常見與罕見之胸腔疾病,包含肺疾病(含哮喘、支氣管炎、早產兒慢 性肺病、支氣管擴張症等)、胸腔腫瘤、各種感染性肺疾(含結核病、黴菌感染、免疫不全病例 之感染等)、瀰漫性間質性肺病、醫源性傷害(含藥物誘發性肺疾病等)、急性肺損傷、全身性 疾病之肺表癥、肋膜疾病、先天性異常、睡眠障礙等,必須有充分之專業性診療知識。
- 受訓完成之醫師,對於各種胸腔專業技能,包含支氣管鏡檢查、胸腔超音波檢查、肋膜穿刺術、肺功能檢查、血液氣體分析、睡眠檢查、結核菌檢查、人工呼吸器、濕氣與氣霧治療、姿勢引流、胸腔物理治療等,必須專精純熟。
- 受訓醫師應在訓練醫院及合作醫院訓練二年,其中至少須有十八個月之期間,實地負責胸腔病患 之直接照護工作。
- 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訓練,原則上採用輪調或與其相當之方式行之,訓練細則包含下列內容:
- 基礎訓練 3個月
- 呼吸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之研讀
- 肺功能操作與判讀
- 呼吸系統疾病檢查與臨床應用
- 讀書討論會:閱讀相關書籍、雜誌
- 臨床病例討論會
- 肺功能實驗室實習
- 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教學
- 呼吸系統影像判讀訓練 1個月
- 包括chest x-ray, chest CT及MRI,核醫,high resaluted CT
- 胸腔超音波之操作與判讀訓練
- 讀書討論會
- 臨床病例討論會
- 影像判讀教學
- 胸腔超音波臨床操作實習
- 侵襲性臨床檢查與處置的操作訓練 3個月
- 包括軟式支氣管鏡
- 肺泡灌流術(BAL)
- Laryngoscope
- 胸腔鏡檢查
- 胸腔穿刺及胸腔引流
- 讀書討論會
- 臨床病例討論會
- 臨床操作實習
- 與胸腔外科麻醉科和耳鼻喉科相關醫師合作
- 呼吸治療及呼吸器使用訓練 6個月
- 讀書討論會
- 臨床病例討論會
- 參與兒童呼吸治療技術組的臨床操作實習
- 兒童呼吸重症加護醫學訓練 3個月
訓練方式:- 讀書討論會
- 臨床病例討論會
- 參與PICU兒童呼吸重症之加護照顧,在指導醫師指示下全時間、全方位學習照顧病人。
- 新生兒呼吸重症加護醫學訓練 3個月
訓練方式:- 讀書討論會
- 臨床病例討論會
- 參與NICU新生兒呼吸重症之加護照顧,在指導醫師指示下全時間、全方位學習照顧病人。
- 臨床實驗研究、論文寫作及臨床教學訓練 3個月會診有關兒童胸腔疾病的病例
訓練方式:- 成果展示
- 臨床教學supervisor證明
- 基礎訓練 3個月
- 受訓醫師若無法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二年以上之專科醫師訓練,訓練期間必須在三年內完成。而分段接受專科醫師訓練者,必須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九個月以上之訓練,各分段訓練期間不得間隔一年以上,受訓醫師若更動訓練單位須向學會核備。
第十屆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考試甄審原則
- 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昇國內兒童胸腔科醫療水準,特定訂本考試甄審原則。
- 本學會正式會員(不包括相關會員),條件符合以下之一者,得參加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考試:
- 於本學會辦理第一屆或第二屆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考試時已符合資格者。
- 截至101年11月30日前,已於本會認可之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訓練中心完成兩年訓練者, 並以第一作者發表原著論文至 "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雜誌”至少一篇。如考生未能於時 間內提出論文者可先行參加考試,但須於通過考試後兩年內補 交已接受之論文,始發 予專科醫師證書。
- 甄審採用筆試及口試方式。筆試形式採單一選擇題,中英文命題,試題共六十題,滿分 一百二十分,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通過標準,通過後始可參加口試。 筆試及格有效年限為一年。
- 考試內容:
- Kendig's Disorders of the respiratory tract in children (7th edit. all the content)
- 本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及雜誌內容
- 筆試時間:101年12月2日(星期日)9時至10時。
筆試地點: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703會議室
口試時間:101年12月2日(星期日)10時45分開始
口試地點: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報名截止日期為101年8月31日,採通訊報名,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戮為憑,並繳交考試審 查費壹仟元整及筆試費叁仟元整。審查結果如不符合考試資格者得退還筆試費用,且不得 參加考試。口試費壹仟元於筆試通過後現場繳交。(劃撥帳號:31386476,戶名:中華 民國兒童胸腔醫學會)
- 報名繳交資料如下:
- 報名表(含照片)
- 小兒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 審查費及筆試費共肆仟元整之劃撥單影本
- 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訓練證明
- 申請考試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一星期內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前項複查,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 通過考試並已以第一作者發表原著論文
至”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雜誌”至少一篇者,由學會發給兒童胸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間六年,期滿如符合學會規定條件可再申請換發新證書。通過考試但未能於考試前提出論 文者,須於通過考試後兩年內補交上述規定之論文,始發予專科醫師證書。
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92/1/26)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92/4/19)
(第二屆第十三理監事會議通過93/2/7)
(第三屆第九理監事會議通過94/8/14)
(第三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96/3/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兒童胸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升國內兒童胸腔醫療水準,及培養優秀之兒童胸腔專科醫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由本學會及其他醫學會所舉辦之與兒 童胸腔學有關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三條
本學會所舉辦繼續教育課程對外公開,參加費用由本學會決定。
第四條
凡參加本學會所舉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均可獲得由本學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及學術委員會為之。
- 需於兩週之前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書、演講或教育課程之內容說明及演講者之資料。
-
主講者需為國內外教學醫院擔任主治醫師或有教育部部定講師資格以上職務者。
- 其演講內容需與兒童胸腔醫學有關者。
- 演講時間滿四十分鐘為一個單位以一學分計之,滿二十分鐘以半學分計算。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核給標準:
-
參加本學會年會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
- 全程參與者每次給予二十分。 (96/3/31第三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通過)
- 口頭發表論文者給予積分三分,海報展示得積分兩分,第二作者以次者得積分一分。
- 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三分。
- 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兩分。
-
參加本學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教育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
- 全程參與者每單位給予積分一分。
- 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三分。
- 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兩分。
-
參加本學會所舉辦之各區病例討論會、特別演講等課程教育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
- 全程參與者每次給予兩分。
- 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兩分。
- 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一分。
- 參加本學會認可之機構、教學醫院、醫學院或醫學會舉辦之兒童胸腔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經教育及學術委員會核定後,給予教育積分,以授課每單位給予一積分為原則,授課者或 報告者每單位給予積分兩分。
- 小兒科醫學會四月及十一月大會之學分,憑本會之簽到簿,認定其所核發之學分之四分之 一(四捨五入),視同為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之積分。第一屆第至第四屆兒童胸腔專科醫師 於第二次換證起及第五屆後取得專科醫師證書者,小兒科醫學會四月及十一月大會之學分 至多認列三十分。 (96/3/31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七條
參加國外學術活動者須備有證明文件,由教育及學術委員會審查後認定積分,最高給至二十
學分。
第八條
本學會會員或相關會員凡在國外教學醫院兒童胸腔科長期進修,滿三個月(含),始給予積分,
三個月5分,六個月10分,其他由教育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一年以二十分為上限,均需檢
具證明。
第九條
本學會專科醫師申請換證時,六年內需滿一百五十學分,連續兩年之積分不得為零。積分取得
始自證書有效期間內追溯,本學會舉辦各式學術活動之專科醫師積分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其
中包含至少三場由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研討會(不含年會及月會)。
(94/8/14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3/2/7第二屆第十三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十條
區域醫院以上及本學會所認可之訓練醫院、合作訓練醫院任職之本會合格專科醫師,可憑在職
證明及六年內需滿一百學分之證明,申請換發證書。如在期限內已離職,期限內為專職之年份
,每年以需修滿十五學分計,非專職之年份每年以需修滿二十學分計,即所需修之學分總數。
第十一條
積分遺失申請補發者須檢具手續費,每張積分以新台幣一百元計,學分登錄電腦化後,以簽
名簿上之簽名為憑證。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