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定名為「台灣兒童胸腔暨重症醫學會」。英文定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Pediatric Pulmonolog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聯繫從事兒童胸腔暨重症醫學、基礎醫學、呼吸治療服務及研究之全國各公私立醫療院所及研究機構之人員,加強兒童胸腔暨重症醫學之研究發展,進而提昇我國兒童胸腔暨重症之醫療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兒童胸腔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發表有關兒童胸腔醫學之學術論文,並出版有關之雜誌與刊物。 三、介紹有關兒童胸腔醫學之醫療新知,並舉辦兒童胸腔醫學之繼續教育。 四、參加有關兒童胸腔醫學之學術活動,並加強與國內外團體之連繫及合作。 五、其他有關兒童胸腔醫學發展事項。 六、會員資格及審查。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畢業,領有其他學會專科醫師証書,有意願從事兒童胸腔醫療保健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相關會員:(1.)凡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醫師執照,並從事兒童胸腔保健工作者。或(2.)從事有關兒童胸腔醫學工作,或對兒童胸腔醫學有興趣,並領有專業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申請相關會員。相關會員取得資格後,如符合會員資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清會費之差額,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各具有一權。但相關會員及名譽會員並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會員(會員代表)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會員(會員代表)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中止會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五、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研究。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本會另設名譽理事,各屆卸任理事長依其志願得聘為名譽理事,可參加理事會但無投票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年度會務工作計劃。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五、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訂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七、聘請對兒童胸腔醫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顧問。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副理事長為下一屆優先理事長人選,但仍須在下一屆理事選舉中成為常務理事,方可成為下一屆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算。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遇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個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由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事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會議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相關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名譽會員免繳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委託收益。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積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7年5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87年7月22日台(87)內社字第8793142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經本會105年4月17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109年9月19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